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金太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20457****017T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1204民初601號 |
| 案號 | (2019)蘇1204執(zhí)恢87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泰州市姜堰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1-13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5-2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趙金洋、王順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泰州市姜堰區(qū)匯鑫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萬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5月10日按月利率12.3‰計算,自2017年5月1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月利率12.3‰×1.5計算)。二、被告仲飛、鮑艷紅、徐莉、江蘇金太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興達交通建設有限公司、江蘇天昊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趙金洋、王順和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可向被告趙金洋、王順和追償。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318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900元,合計24218元,由八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其同意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由八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八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九份,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8318元(上訴法院戶名: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泰州分行營業(yè)部,賬號:479369913453,行號:104312800123)。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