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紅河新流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53250034****892Q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蘇1182民初985號 |
| 案號 | (2021)蘇1182執(zhí)141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揚中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揚中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紅河新流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天津仁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貨款206萬元,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從2017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二、被告新流明光電科技(太倉)有限公司在減資905萬元的范圍內(nèi)對被告紅河新流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三、被告新流明光電科技(太倉)有限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已實際履行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部分,不再承擔。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8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588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0588元由被告紅河新流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新流光電科技(太倉)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1份,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