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寶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8278****474Q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蘇0582民初175號 |
| 案號 | (2021)蘇0582執(zhí)492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1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寶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張斌201000元。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履行。二、被告江蘇寶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張斌律師費10000元。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履行。3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233元、保全費1575元,合計3808元,由被告江蘇寶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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