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淳公(消)行罰決字〔2017〕0053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千島湖景區(qū)旅游有限公司名湖大酒店未進行消防設計備案案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浙江千島湖景區(qū)旅游有限公司名湖大酒店五樓棋牌室內(nèi)裝修工程未依法進行消防設計備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決定給予浙江千島湖景區(qū)旅游有限公司名湖大酒店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中國建設銀行淳安支行(帳號:0140503003)。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淳安縣公安消防大隊 2017年2月28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2-28 |
| 決定機關 | 淳安縣公安消防大隊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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