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珠海埃爾凱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AROKKIASAMYNGANAMUTHO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7186706-7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1282民初671號 |
| 案號 | (2016)蘇1282執(zhí)275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1-07 |
| 發(fā)布日期 | 2016-12-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珠海埃爾凱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江蘇靖江互感器廠有限公司貨款19695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240元,減半收取2120元,由被告負擔(此款原告已交納,被告于履行判決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240元(戶名: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泰州海陵支行;賬號10-201101040668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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