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點墨漿紙貿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10557****1188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冀0104民初1989號 |
| 案號 | (2020)冀0104執(zhí)520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0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點墨漿紙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河北新華第一印刷有限責任公司預付貨款656543.68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930元,由被告河北點墨漿紙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點墨漿紙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河北新華第一印刷有限責任公司預付貨款656543.68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930元,由被告河北點墨漿紙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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