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杜銳國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226870-1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成民初字第2820號 |
| 案號 | (2015)成執(zhí)字第0181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11-24 |
| 發(fā)布日期 | 2016-07-1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四川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橋支行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并從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按《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借款期限內(nèi)的利息,另從2015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標準支付借款逾期后的罰息;被告杜銳國、龔柯對被告四川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原告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橋支行有權以被告杜銳國、龔柯、楊松分別在成房他證他權字第1163750-1、1163750-2、1163750-3、1163750-4、1163750-5、1163750-6號他項權利證明書項下的房屋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本案案件受理費8208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共計87080元,由被告四川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杜銳國、龔柯、楊松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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