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杜銳國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226870-1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錦江民初字第2898號 |
| 案號 | (2016)川0104執(zhí)185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錦江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7-20 |
| 發(fā)布日期 | 2016-08-0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杜銳國、龔柯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四川瀚華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5073179.64元,并給付資金占用費(以代償款為基數,從2015年4月2日起至給付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四倍標準執(zhí)行); 二、被告四川國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應對被告杜銳國、龔柯的上述債務向原告四川瀚華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原告四川瀚華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四川國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新都區(qū)木蘭鎮(zhèn)十里村十社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10430.15平方米,抵押財產權利憑證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號為新都國用(2010)第15832號)折價或拍賣、變賣后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被告四川國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杜銳國、龔柯追償; 三、被告四川國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杜江平、蒙慧芬、四川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對被告杜銳國、龔柯的上述債務向原告四川瀚華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四川國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杜江平、蒙慧芬、四川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杜銳國、龔柯追償; 四、駁回原告四川瀚華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杜銳國、龔柯、四川國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杜江平、蒙慧芬、四川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7832元,由被告杜銳國、龔柯、四川國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杜江平、蒙慧芬、四川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擔47332元,原告四川瀚華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承擔550元。本案公告費600元,由被告杜銳國、龔柯、四川國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杜江平、蒙慧芬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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