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永公(消)行罰決字〔2017〕0325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永嘉縣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查明位于永嘉縣江北街道雙塔路1036號的永嘉縣錦江大酒店(法定代表人人:林潔)消控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該單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二階次的處罰情形。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決定給予永嘉縣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于十五日之內將罰款交至永嘉縣上塘鎮(zhèn)環(huán)城西路623號永嘉縣建設銀行(永嘉縣財政專戶賬號:330016276350500025871019)。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永嘉縣公安消防局 2017年9月19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9-19 |
| 決定機關 | 永嘉縣公安消防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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