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昌元防火保溫材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10505****268P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豫0105民初954號 |
| 案號 | (2019)豫0105執(zhí)2599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2-02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1-0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河南昌元防火保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河南聯合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保費9萬元、代償款項345817.1元、違約金、滯納金及利息(分別以141513.05元、55324.6元、148979.45元為基數,分別自2017年9月28日、2017年11月30日、2018年3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律師費5000元; 二、被告楊治國對判決第一項確定的義務中有關代償款項345817.1元、違約金、滯納金及利息、律師費5000元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楊治國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河南昌元防火保溫材料有限公司進行追償; 三、駁回原告河南聯合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36元、公告費240元,由原告負擔1076元,由二被告負擔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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