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東方財星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馬少華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56040535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京0102民初24808號 |
| 案號 | (2017)京0102執(zhí)116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2-14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3-29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被告北京東方財星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常明2015年11月、2016年2月工資差額共計2319.43元; 二、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被告北京東方財星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常明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6月15日期間工資差額16514.3元。 三、駁回原告常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北京東方財星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常明負擔2元(已繳納),由被告北京東方財星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負擔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視為放棄上訴權(quán)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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