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重慶鑫洲普昂科技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0010774****898W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渝0113民初12728號 |
| 案號 | (2020)渝0113執(zhí)257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2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重慶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重慶新堃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歸還借款本金4787010.47元; 二、被告重慶新堃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截至2019年6月12日的利息285144.11元、罰息321664.26元及復利22844.4元; 三、被告重慶新堃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罰息及復利(該罰息以未還本金4787010.47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8月13日起按照執(zhí)行貸款年利率5.655%上浮50%的標準計算至付清時止,復利以所欠利息285144.11元為基數(shù)按實際執(zhí)行年利率5.655%上浮50%計算至利息付清時止,利隨本清); 四、被告肖華安、建商擔保公司、鑫洲科技公司、盧棉春、王萍、王芳對被告重慶新堃元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項債務向原告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肖華安、建商擔保公司、鑫洲科技公司、盧棉春、王萍、王芳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重慶新堃元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五、原告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對被告王芳提供抵押的位于璧山縣璧城街道金劍路500號3幢8號(212房地證2005字第12253號)、璧山縣璧城街道金劍路500號3幢9號(212房地證2005號字第12259號)的抵押房屋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順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被告王芳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重慶新堃元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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