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鐵十五局集團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30017****660J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洛仲字第180號 |
| 案號 | (2021)豫03執(zhí)33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洛陽仲裁委員會 |
| 執(zhí)行法院 |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31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1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申請人中鐵十五局集團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申請人貴州省貴福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57664元。 二對申請人貴州省貴福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申請裁決被申請人中鐵十五局集團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從2019年2月1日起,按年6%的標準以3257664元為基數(shù)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計為385665元的仲裁請求求不予支持。 三被申請人中鐵十五局集團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歐送達至日起十日內(nèi)向申請人貴州省貴福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支付質(zhì)量保證金484706元。 四本案仲裁費34839元,保全費5000元(該兩項仲裁費用申請人已預交),由被申請人中鐵十五局集團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仲裁費27907元及保全費5000元,由申請人貴州省貴福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承擔6932元,被申請人中鐵十五局集團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其應承擔的費用在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及支付給申請人貴州省貴福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中鐵十五局集團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按本裁決書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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