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濮環(huán)罰決字〔2018〕第 49 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huán)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huán)境影響評價、公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之規(guī)定。 |
| 行政處罰內容 | 《濮陽市污染源超標預警專報》2018年第92期顯示6月5日23時你單位煙囪排放口煙塵小時均值34.21mg/m3,標準值30mg/m3,超標0.14倍。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7-16 |
| 決定機關 | 濮陽市環(huán)境保護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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