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紹虞公(新)行罰決字[2019]52929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飛達環(huán)保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規(guī)定進行自招保安員備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浙江飛達環(huán)保材料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自行招收保安人員孫某(男,居民身份證號33062219620502XXXX)至今,未按時向公安機關報送相關信息備案,后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責令七日內改正并處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9-09 |
| 決定機關 | 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qū)分局新區(qū)派出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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