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陰市華英成套設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吳金華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25039405-7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錫商初字第00291號 |
| 案號 | (2015)錫執(zhí)字第0070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12-28 |
| 發(fā)布日期 | 2016-11-0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華英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江陰農(nóng)商行借款本金1000萬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以1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7.8%計算的利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上浮50%即11.7%計算的罰息; 二、富瑞達公司、雙友公司對華英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沈亞華、周劍英對華英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在最高債權限額10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沈曉斌、戴靜華對華英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在最高債權限額10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19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三項合計87790元,由華英公司負擔;富瑞達公司、雙友公司、沈亞華、周劍英、沈曉斌、戴靜華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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