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圣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10067****2259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冀0104民初4612號 |
| 案號 | (2020)冀0104執(zhí)514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0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圣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邵龍退還購房款528320元及利息(利息以528320元為基數,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5697元,由被告河北圣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圣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邵龍退還購房款528320元及利息(利息以528320元為基數,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5697元,由被告河北圣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圣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邵龍退還購房款528320元及利息(利息以528320元為基數,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5697元,由被告河北圣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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