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恩)應急罰〔2019〕8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恩平市朗春礦業(yè)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予處罰,建議立案調查。 |
| 行政處罰內容 | 責令限期改正,處人民幣壹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資料員馮健處壹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4-19 |
| 決定機關 | 恩平市應急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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