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萬眾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10067****0807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滬0115民初59364號 |
| 案號 | (2019)滬0115執(zhí)2313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0-09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1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襄陽別虎運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簽訂的編號為2015PAZL1018-ZL-01的《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重卡業(yè)務融資租賃合同》于2018年12月12日解除; 二、編號為2015PAZL1018-ZL-01的《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重卡業(yè)務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車架號為LZGCL2R49EX005341、發(fā)動機號為1614A002275、車牌號為鄂FJK291的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一輛)的所有權歸原告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所有,被告襄陽別虎運輸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返還,并協(xié)助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 三、被告襄陽別虎運輸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賠償損失,損失賠償范圍為全部未付租金218,591.58元、違約金19,000元和律師費3,500元; 四、原告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應就上述第二項所述的租賃物與被告襄陽別虎運輸有限公司協(xié)議折價,或者將該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用于清償被告襄陽別虎運輸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項付款義務;如所得價款不足清償上述債務,則不足部分由被告襄陽別虎運輸有限公司繼續(xù)清償; 五、被告河南萬眾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張國銘、陳水蓮、周大兵、楊瑞、梅修兵、雷濤應對被告襄陽別虎運輸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項付款義務與第四項實際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河南萬眾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張國銘、陳水蓮、周大兵、楊瑞、梅修兵、雷濤履行上述清償義務后,有權向被告襄陽別虎運輸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63元,公告費560元,共計5,423元,由被告襄陽別虎運輸有限公司、河南萬眾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張國銘、陳水蓮、周大兵、楊瑞、梅修兵、雷濤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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