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十堰市江漢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閔國輝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2030075****2216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鄂張灣民二初字第00571號 |
| 案號 | (2018)鄂0303執(zhí)恢1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17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2-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明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馬繼才借款本金50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從2014年5月29日計算到清償之日止,扣減已支付利息75萬元)。 二、被告彭剛對被告楊明華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原告馬繼才對被告楊明華設定抵押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區(qū)五堰街辦朝陽中路27號房屋(他項權證書:十堰房他證茅箭區(qū)字第00116170號、00116172號、00116171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駁回原告馬繼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楊明華、彭剛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800元減半收取30400元由被告楊明華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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