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市城建路橋材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10011****253E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遼0104民初910號 |
| 案號 | (2021)遼0104執(zhí)253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0-2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張士剛、被告季維敏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李宇借款本金42000元;二、被告張士剛、被告季維敏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李宇借款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從2020年12月1日起按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三、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75元,由被告張士剛、被告季維敏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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