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晉州市怡豐針織廠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L3479581-X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冀0183民初2463號 |
| 案號 | (2021)冀0183執(zhí)70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晉州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晉州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3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王建勛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河北晉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罰息(利息自2017年1月18日至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6375‰計算;罰息自2020年1月11日至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81875‰計算); 二、被告宋江濤、被告楊輝濤、被告晉州市怡豐針織廠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河北晉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王建勛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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