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紹越公(消)行罰決字〔2017〕0190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快達建設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損壞、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及器材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查明由浙江快達建設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西湖區(qū)西港發(fā)展中心西5幢801、802、901、902室)負責維保的的濱江金色家園(位于紹興市越城區(qū)風林西路167號)11幢(共31層)防火門閉門器、順位器缺失,該行為屬于損壞、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及器材,違反了《浙江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根據《浙江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七十三條,決定給予浙江快達建設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你單位應在限期改正期限內整改完畢,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紹興工商銀行營業(yè)部(賬號:1211012029200062637,紹興市非稅收入結算分戶)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紹興市公安消防支隊越城區(qū)大隊 2017年6月8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6-08 |
| 決定機關 | 紹興市公安消防支隊越城區(qū)大隊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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