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成都銳迅精密電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7737942-2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京0105民初21597號 |
| 案號 | (2019)京0105執(zhí)3717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9-11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1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成都銳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銳迅精密電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京城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欠款 974 814.6元,并以欠付租金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確認被告成都銳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銳迅精密電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付清上述第一項確定的應付款項之前,原告北京京城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對涉案《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設備(TB1350型號多功能精密涂布機一臺)享有所有權;三、被告王啟興、王淑珍、王嘉就上述第一項確定的被告成都銳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銳迅精密電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應付款項向原告北京京城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被告王啟興、王淑珍、王嘉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按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向被告成都銳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銳迅精密電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償;五、駁回原告北京京城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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