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重慶市黃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華北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承蔚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7166880-9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京0117民初3444號 |
| 案號 | (2018)京0117執(zhí)224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02 |
| 發(fā)布日期 | 2018-10-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重慶市黃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華北分公司、被告重慶市黃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連帶支付原告北京鑫誠安泰消防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計999424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北京鑫誠安泰消防安全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472元,由原告北京鑫誠安泰消防安全技術有限公司負擔678元(已交納),由被告重慶市黃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華北分公司、被告重慶市黃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連帶負擔13794元(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公告費560元,由被告重慶市黃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華北分公司、被告重慶市黃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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