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慶元縣大利源水電開發(f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賴大超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505568-X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浙1126民初1310號 |
| 案號 | (2018)浙1126執(zhí)116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麗水慶元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慶元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8-24 |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2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2017)浙1126民初1310號:一、限被告慶元縣大利源水電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元及利息人民幣96000元(利息計算至2017年7月10日止,從2017年7月11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 二、被告賴大超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如被告賴大超先行償還上述借款本息的,有權向被告慶元縣大利源水電開發(fā)有限公司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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