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嘉路政罰〔2021〕2644 |
| 違法行為類型 | -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10月27日15時26分,浙FJ9166重型特殊結構貨車(3軸)行經(jīng)G228國道K3598+970上海方向時,經(jīng)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38噸。10月28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11月10日,經(jīng)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3月23日平湖市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承辦此案。2021年3月23日對劉運虎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jù)。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依據(jù)《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貳仟伍佰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大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嘉興銀行平湖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23 |
| 決定機關 | 平湖市交通運輸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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