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飛耀裝飾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張躍飛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702615-4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皖0111民初3721號 |
| 案號 | (2018)皖0111執(zhí)188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4-11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5-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浙江飛耀裝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合肥金陵石材有限公司106523元及利息(該利息自2015年5月16日起以106523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實際付款日止); 二、駁回原告合肥金陵石材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54元,公告費800元,合計4254元,由被告浙江飛耀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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