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旺族種豬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52358****974A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冀0523民初1078號 |
| 案號 | (2019)冀0523執(zhí)30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內(nèi)丘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內(nèi)丘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26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7-30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被告共同確認,被告河北旺族種豬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內(nèi)丘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借款利息、罰息共計1 477 583.34元(已計算至2016年10月17日,之后逾期利息按合同約定的月利率8.5‰加收50%支付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旺族種豬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2月28日前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 000 000 元;2017年3月31日前償還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剩余借款本金8 000 000及借期內(nèi)利息、逾期利息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償還完畢; 三、被告河北旺族飼料集團有限公司、河北旺族食品有限公司、魏孟杰、馮曉紅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如果被告不能按上述約定支付款項,原告有權對上述全部借款本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五、其他皆清,互不再究; 六、案件受理費90 666元,減半收取45 333元,由被告河北旺族種豬有限公司、河北旺族飼料集團有限公司、河北旺族食品有限公司、魏孟杰、馮曉紅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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