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洪環(huán)行罰〔2020〕22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人民幣柒仟捌佰柒拾貳元整,請該單位對該項目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將處分情況告知我局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0-23 |
| 決定機關 | 南昌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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