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揚州潤揚擔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空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029516-7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鼓商初字第00988號 |
| 案號 | (2016)蘇0106執(zhí)77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3-09 |
| 發(fā)布日期 | 2016-05-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它規(guī)避執(zhí)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揚州真牛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江蘇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租金716829元、名義貨價1000元、逾期利息97471元(截至2015年5月26日),并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繼續(xù)支付到期未付租金716829元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揚州潤揚擔保有限公司、謝芝榮、謝蘭飛對上述(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就其實際清償部分有權向被告揚州真牛機械有限公司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953元,減半收取5977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0977元,由被告揚州真牛機械有限公司、揚州潤揚擔保有限公司、謝芝榮、謝蘭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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