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市華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田志明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533870-8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509民初13557號 |
| 案號 | (2018)蘇0509執(zhí)320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何建榮、戴健英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歸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支行借款本金842824.58元、罰息30996.5元(計算至2017年10月16日),以及自2017年10月17日起的罰息(自2017年10月17日起以本金942824.58元基數,按年利率10.44%計算罰息至2018年1月12日,自2018年1月13日起以本金842824.58元基數,按年利率10.44%計算罰息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何建榮、戴健英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支行律師費損失45613元;三、被告何建軍、王春鳳、吳江市松山線纜有限責任公司、吳江市仁創(chuàng)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吳江市松燦電子有限公司、吳江市華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何建榮、戴健英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四、如被告何建榮、戴健英未在判決確定給付期限內履行上述第一、二項義務及支付訴訟費用,則原告有權就被告吳江市松山線纜有限責任公司抵押的132臺機器設備(登記編號:蘇E5-3-2016-0009)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如有不足,則不足部分由被告何建榮、戴健英繼續(xù)清償;五、如被告何建榮、戴健英未在判決確定給付期限內履行上述第一、二項義務及支付訴訟費用,則原告有就被告何建榮抵押的號牌為蘇ETL866的小汽車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六、若被告何建榮、戴健英未在判決確定給付期限內履行上述第一、二項義務及支付訴訟費用,則原告有權就被告何建榮、戴健英在賬號為50000000000312421848的保證金賬戶內保證金45萬元及相應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自2016年2月14日起計算)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987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1987元,由被告何建榮、戴健英、何建軍、王春鳳、吳江市松山線纜有限責任公司、吳江市仁創(chuàng)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吳江市松燦電子有限公司、吳江市華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并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至期,因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標的為960920元,申請執(zhí)行費120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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