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鹽公(消)行罰決字〔2017〕0139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萬納神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案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海鹽縣武原街道昭君弄一號恒隆廣場A幢13樓的萬納神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設施,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決定給予萬納神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該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棗園路支行(帳號:330016371350500082910116)。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海鹽縣公安消防大隊 2017年10月9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0-09 |
| 決定機關(guān) | 海鹽縣公安消防大隊 |
| 法定代表人 | 李永憲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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