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奧海天然氣資源技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010535****757M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蘇0206民初6412號 |
| 案號 | (2020)蘇0206執(zhí)67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3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山東奧海天然氣資源技術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無錫市尚升氣體設備有限公司價款20.88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20.88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2倍計算)。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330元,減半收取2665元,財產保全費1870元,合計4535元,由尚升公司負擔282元,奧海公司負擔4253元。該款己由尚升公司預交,尚升公司同意由奧海公司應負擔部分直接向其支付,無需本院退還。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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