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瑞科停車系統(tǒng)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08591555-9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蘇0282民初12316號 |
| 案號 | (2021)蘇0282執(zhí)恢51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宜興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宜興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2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1.瑞科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前支付新遠能公司貨款245000元,新遠能公司當日撤訴并解除保全;2.瑞科公司在8月底前支付新遠能公司130000元;3.瑞科公司在9月底3前支付新遠能公司所有余款。嗣后,瑞科公司向新遠能公司付款245000元,新遠能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請撤訴,本院于同日作出(2018)蘇0282民初7241號之二民事裁定,裁定準許新遠能公司撤訴。尚余貨款247519.7元經(jīng)新遠能公司催要未果,于2018年11月7日再次訴至本院。以上事實,有(2018)蘇0282民初7241號之二民事裁定書、協(xié)議書及本院庭審筆錄等證據(jù)在卷佐證。本院認為,新遠能公司與瑞科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瑞科公司未按約履行付款義務,應負引起本案糾紛的全部責任?,F(xiàn)新遠能公司要求瑞科公司支付剩余貨款247519.7元并承擔該款自起訴之日即2018年11月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瑞科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對新遠能公司的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故舉證不能的責任由其自行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江蘇瑞科停車系統(tǒng)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江蘇新遠能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貨款247519.7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4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如江蘇瑞科停車系統(tǒng)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4327元,其中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07元、財產(chǎn)保全費1820元,由瑞科公司負擔。該款已由新遠能公司墊付,瑞科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直接支付給新遠能公司。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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