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德公(治)行罰決字[2017]1219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德清縣鐘管鎮(zhèn)浙江華諾化工有限公司未如實記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shù)量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7年08月15日下午,違法行為單位浙江華諾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在危險化學品倉庫領取1.28噸雙氧水,但浙江華諾化工有限公司未及時登記出庫數(shù)量。同年08月20日上午,浙江華諾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將使用過后剩余的0.58噸雙氧水返還危險化學品倉庫,浙江華諾化工有限公司對入庫情況也無及時登記,導致雙氧水實際庫存數(shù)量與登記數(shù)量不符,于同年09月07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浙江華諾化工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于未如實記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shù)量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華諾化工有限公司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浙江德清農商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0-11 |
| 決定機關 | 德清縣縣公安局 |
| 法定代表人 | 楊建洪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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