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樂至縣菲伯薩投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202255****01XT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青羊民初字第09650號 |
| 案號 | (2018)川0105執(zhí)447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6-15 |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2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樂至縣菲伯薩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四川通瑞匯港商貿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90萬元及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以1?090萬元為基數,從2010年12月3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被告樂至縣菲伯薩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樂至縣菲伯薩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樂至縣菲伯薩投資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81元,減半收取69?041元,由被告樂至縣菲伯薩投資有限公司、樂至縣菲伯薩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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