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唐山寶利源煉焦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桑翠華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0079255-5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冀0225民初1850號 |
| 案號 | (2018)冀02執(zhí)374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樂亭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30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2-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遷安市清源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樂亭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本金1000萬元,并按月利率10.266667‰支付該款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按月利率15.4000005‰支付該款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侯坤、田紅云、唐山寶利源煉焦有限公司互負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800元,由被告遷安市清源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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