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嘉海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8-0039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 |
| 行政處罰內容 | 經查明,被處罰人海寧市尖山新區(qū)開發(f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開始,未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擅自在海寧市尖山新區(qū)墾區(qū)(新民路北側、尖山社區(qū)西側)占用國有土地建設尖山社區(qū)周邊配套工程(籃球場、舞臺等公共體育文化設施),上述土地面積共計4900.44平方米(其中除耕地以外的農用地412.81平方米,未利用地4487.63平方米)。經核對2018年、2020年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所占用的412.81平方米農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4487.63平方米未利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本局認為,海寧市尖山新區(qū)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已構成未經依法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應當予以懲處。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中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參照《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土、測繪)(試行)》第3條的規(guī)定,本局現責令海寧市尖山新區(qū)開發(fā)有限公司退還非法占用的4900.44平方米土地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412.81平方米農用地上新建的部分瀝青道路及綠化;2、處非法占用4487.63平方米未利用地每平方米7元的罰款,處非法占用除耕地以外的412.81平方米農用地每平方米12元的罰款,計人民幣叁萬陸仟叁佰陸拾捌元整。限海寧市尖山新區(qū)開發(fā)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寧農商銀行,收款人全稱:海寧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5-31 |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海寧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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