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新烏二運罰【2018】030003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根據(jù)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yīng)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yīng)急救援器材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責令立即改正、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9-18 |
| 決定機關(guān) | 烏魯木齊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第二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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