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唐山北方瓷都陶瓷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28269****2089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冀02民初30號 |
| 案號 | (2019)冀02執(zhí)2341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1-20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2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山北方瓷都陶瓷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原告承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豐南支行貸款本金5000萬元及截至2018年9月28日的利息1579920.68元,并自2018年9月29日起以5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9.4796‰計息至全部本息清償之日。 二、被告唐山國豐鋼鐵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唐山國豐鋼鐵有限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唐山北方瓷都陶瓷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9699.6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304699.60元,由被告唐山北方瓷都陶瓷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唐山國豐鋼鐵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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