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輔仁堂制藥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00076****550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津01民初327號 |
| 案號 | (2020)津01執(zhí)53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0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河南輔仁堂制藥有限公司向原告東銀融資租賃(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8044370.03元及相應的遲延損害金(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日0.05%標準計算;自2019年4月24日至實際給付支付之日止,以48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日0.05%標準計算);二、被告輔仁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朱文臣對本判決第一項給付事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輔仁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朱文臣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河南輔仁堂制藥有限公司追償;三、駁回原告東銀融資租賃(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3429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88429元,由原告東銀融資租賃(天津)有限公司負擔681元;由被告河南輔仁堂制藥有限公司、被告輔仁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朱文臣負擔287748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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