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西御龍軒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50200MA****CJ9N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桂0203民初399號 |
| 案號 | (2020)桂0203執(zhí)120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30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西御龍軒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償付原告潘瑞清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違約金4025元,合計人民幣154025元; 三、被告廣西御龍軒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潘瑞清的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利息和違約金計算:以本金人民幣15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3%,自2018年12月26日起計算至債務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廣西御龍軒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潘瑞清律師代理費8000元; 四、駁回原告潘瑞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3824元,公告費560元,合計人民幣4384元(原告潘瑞清已預交),由原告潘瑞清負擔351元,被告廣西御龍軒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0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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