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長國土資雙(監(jiān))罰【2018】48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非法占地 |
| 行政處罰內容 | 行政處罰決定書長國土資雙(監(jiān))罰【2018】46號長春大力納米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對長春大力納米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調查。經查,你單位未經依法批準,于2018年6月末開始占用長春市雙陽區(qū)太平鎮(zhèn)小河子村十二社集體土地建彩鋼房、料棚、石料加工設備及運料道路??傉嫉孛娣e為12790平方米,其中彩鋼房建筑占地面積98平方米,建石料加工設備及運料道路所墊高推平的場地面積11774平方米,礦區(qū)東側建的料棚占地面積918平方米。所占用土地12790平方米,其中3694平方米地類為有林地,8564平方米地類為旱地,532平方米地類為農村道路。所占用土地12790平方米,其中7504平方米規(guī)劃用途為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2057平方米規(guī)劃用途為一般耕地,3229平方米規(guī)劃用途為林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1、調查詢問筆錄2、現(xiàn)場勘測筆錄3、規(guī)劃、地類證明4、違法用地照片等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處罰告知和聽證告知,你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決定處罰如下:1、責令長春大力納米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12790平方米。2、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積98平方米的彩鋼房;限期15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918平方米料棚,恢復土地原狀。3、對長春大力納米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旱地8564平方米,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對占用農村道路532平方米及占用有林地3694平方米,處以每平方米5元罰款,罰款合計:106770.00元人民幣。行政處罰履行方式:自行履行。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長春市雙陽區(qū)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雙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對于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聯(lián)系人:張建豐電話:17678369208地址:雙陽區(qū)西雙陽大街1455號長春市國土資源局雙陽分局2018年8月24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8-24 |
| 決定機關 | 長春市國土資源局雙陽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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