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賽爾車輪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82268****596X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豫0802民初2041號 |
| 案號 | (2019)豫0802執(zhí)263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1-27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3-0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奔龍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焦作市中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0000000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利息的計算方式: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6.6875‰自2015年5月21日起算至2016年2月24日,另一筆5000000元仍按照上述計算標準自2015年5月21日起算至2016年3月3日;罰息的計算方式: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借款的利率上浮50%自2016年2月25日起算至2016年3月3日,自2016年3月4日起以10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借款的利率上浮50%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復利按照罰息利率以應付未付的利息及罰息為基數(shù),自2015年5月2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賽爾車輪有限公司、孫福軍、丁小琴對上述第一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226元,由焦作市奔龍皮業(yè)有限公司、河南賽爾車輪有限公司、孫福軍、丁小琴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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