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聚盛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楊小山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5864132X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華 南國仲深裁( 2016) D16號 |
| 案號 | (2016)粵03執(zhí)122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華南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3-23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1-0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三、裁決 綜上,仲裁庭對本案作出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本金人民幣165,000元、收益人民幣14,850元及延期收益人民幣12,375元。 (二)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應直接還款至申請人銀行賬戶。 (三)本案仲裁費人民幣12,317元,由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預交的仲裁費人民幣12,317元抵作本案仲裁費,不予退還,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應逕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12,317元。 (四)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以上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的款項,應于本裁決作出之日起10天內(nèi)支付完畢。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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