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西藏國路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MA0177H38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京01民終2326號 |
| 案號 | (2021)京0108執(zhí)1184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1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537號民事判決; 二、西藏國路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裴建軍延時加班工資25 344.8元; 三、西藏國路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裴建軍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95 550元; 四、駁回裴建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西藏國路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西藏國路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8元,由裴建軍負擔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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