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祿地稅稽罰〔2017〕9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應繳未繳城市維護建設稅64855.43元 |
| 行政處罰內容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及《云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3號)第23項違法行為第1檔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決定對你公司2015年少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64855.43元處予50%的罰款,罰款金額為32427.72(64855.43×50%)元﹝你公司少繳稅款占應納稅款的比例為0.69%(64855.43÷9440855.48×100%=0.69%)﹞。以上應繳罰款合計32427.72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6-08 |
| 決定機關 | 祿豐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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