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大德同策投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10166****326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贛0731民初325號 |
| 案號 | (2021)贛0731執(zhí)恢25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于都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于都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1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西華威礦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原告湯生茂清償借款人民幣160萬元,以及到期利息96000元,本、息合計人民幣1696000元。 二、被告北京大德同策投資有限公司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承擔借款利息。其中100萬元的借款利息計息時間從2014年6月12日起至還款日止,60萬元的借款利息計息時間從2014年7月10日起至還款日止,月利率按2%計算,利隨本清。 案件受理費25232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人民幣30232元,由被告江西華威礦業(yè)有限公司承擔20232元,被告北京大德同策投資有限公司承擔10000元,于交款時一并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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