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惠州市天翔昌運電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陳海平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130332****419B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1971民初16206號民事判決書 |
| 案號 | (2019)粵1971執(zhí)2685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0-18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1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841197615823】。判決如下:被告惠州市天翔昌運電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市富泓膠粘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16270.5元及支付利息(1254元,及以16000元為本金,從2018年4月2日起;以13475元為本金,從2018年5月1日起;以17875元為本金,從2018年6月1日起;以32450元為本金,從2018年7月1日起:以4522元為本金,從2018年10月1日起:以31948.5元為本金,從2018年11月1日起,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訴訟費2519.15元(其中受理費1382.77元、保全費1136.38元),由被告負擔(dān)2519.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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